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重要的综合实践环节。为贯彻和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 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为了强化本科教育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抽检上一学年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第三条 学校抽检工作视教育部、教育厅工作安排,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展,由督导督察室在教务处的配合下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专家工作组,主要抽检当年7月份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抽检范围应覆盖上一学年有毕业生的全部本科专业,抽检比例不低于毕业生人数的5%。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应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被抽检的毕业论文总体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抽检评审主要依赖专家裁量,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分专业论文评议要素以及yh86银河国际毕业论文质量标准作为项目组专家行使专家裁量权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是指评阅时对评阅人隐匿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返回时对作者、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的学位论文评阅形式。每篇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使用
第六条 督导督察室按年度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经学校抽检确定为“存在问题”的毕业论文,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质量约谈
一次抽检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或连续两年均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学校约谈所在学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二)质量告诫和处理
抽检查出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查实后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除作弊原因外的其他“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学校直接约谈指导教师和学生,限期修改,视修改效果再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毕业论文抽检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各学院本科教育资源配置、目标绩效任务考核、招生计划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各学院评奖评优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评审结果申诉办法如下:
(一)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和本科毕业生本人等,如对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申诉条件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以及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原则上可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
1.申诉人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供论文关键词,由指导教师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指定至少2位同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诉理由进行评议。如认为申述理由充分,专家组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报学院审议。
3.如学院审议通过,由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督导督察室。督导督察室重新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本次评审的最终结果,不再接受申诉。
4.申诉人应自盲审评阅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诉结果运用
1.如重新送审的本科毕业论文评审成绩均为合格以上,则该毕业论文被认定为“不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2.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再次出现评阅成绩为不合格,则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毕业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毕业论文质量自查工作,确保毕业论文质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督导督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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